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第三批用電契約容量達800瓩以上用戶,應設置太陽光電系統

2017-10-03 09:58:13

公告第三批用電契約容量達800以上用戶,應設置太陽光電系統
(原文連結按此)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新聞稿

  為達成低碳城市目標,並充分運用臺南豐沛的陽光資源,臺南市政府積極推動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系統。率全國之先,發布「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規範轄內經常用電契約達800千瓦以上之能源大用戶應至少設置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之太陽光電系統;102年12月及103年12月進行二次公告,家數達553戶,屆時若未能於三年(106年12月28日)內在本市適當場所規劃設置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上之太陽光電系統並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本府將依同法第35條規定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為擴大太陽光電設置,經濟部大幅放寬「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規定,以增加設置誘因;其中免競標部分,一般建築物屋頂由不及50瓩屋頂型免競標提高為不及100瓩免競標、若設置於住宅建物屋頂者,更是不分設置規模,全數免參與競標、另亦開放「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條例應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免參與競標,再搭配本市補助計畫,獎勵設置,將加速用電大戶設置者之意願及系統廠商承租屋頂之意願,不僅有利於本市落實自治條例之精神,更促使太陽光電能源技術服務業(PV-ESCO)蓬勃發展。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方進呈表示,為加速本市低碳城市成形,於105年8月1日進行第三次修正公告,本次公告家數達48戶。

目前臺南市屬800千瓦以上能源用戶(601戶)多為企業廠房,如能運用中央優惠躉購電價措施,採自行出資或租賃方式,利用屋頂閒置空間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不但可增加業外收入、增裕財源,同時可配合市府政策,達成符合自治條例之規範。經濟發展局進一步表示,今(105)年將為用戶辦理說明會,並提供輔導設置太陽光電系統等服務,呼籲應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之能源用戶儘快加入太陽光電的行列。為鼓勵市民積極投入設置太陽光電系統,逐年編列補助預算及擬定補助計畫,今(105)年度編列補助預算3千萬元,提供一般建築物設置每千瓦太陽光電系統,補助5千元,而考量陽光社區之設置難度,提供每千瓦1萬元、1萬2千元及2萬元之加碼補助(如下表1),最高可補助至99萬元。截至105年7月止,受理227件,申請金額計13,960,000元。


表1:105年度補助太陽光電系統之補助標準

為落實低碳城市之城市願景,市府善用地理氣候優勢,於100年啟動陽光電專案計畫,推動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作為示範,將37行政區劃分為5個標租案,出租屋頂供得標廠商設置,待全數執行完畢,可為市府帶來每年2千萬元收入;市府也致力推動住宅、企業廠辦及農業設施等共同響應,自100年至105年7月31日止,本市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取得同意備案件數達3,134件,裝置容量逾190百萬瓦,年發電量達2億3,756萬度,約86%曾文水力發電廠年發電量,預估減碳量達12.3萬噸,相當於380座臺南公園的年減碳量。

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及相關公告已刊登於「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來電向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能源科洽詢,電話:06-635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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